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42號上訴人即原告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修澤蘭 訴訟代理人 陳姻竹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人 來
紀瑞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16,147元【計算式: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即62.76×460+(25.93+54.04+2.2)×18,100=1,516,146.9,元以下四拾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曾育祺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