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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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29號原告 陳榮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86,092元【計算式:
(720地號土地面積950.16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9,430元×請求移轉比例54134/100000)+(734地號土地面積30.54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1,558元×請求移轉比例1/1)+(員集路3段435-1號房屋1/2課稅現值182,600元+200,1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3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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