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王若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44號相對人 邱曉琪 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保債權,認有閱覽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44號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卷宗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予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利害關係在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乙情,固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530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證,堪信為真。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經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且依其上開主張,僅可認其與相對人具有經濟上利害關係,尚不足以釋明其與系爭事件卷內文書有何公法上或私法上利害關係,揆諸前揭意旨,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