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家親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63號聲請人林○○相對人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