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孟益 間因112年度保險字第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6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