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建福 原告 張美惠 被告 吳棋新
(現另案羈押在法務部○○○○○○○○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二人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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