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87號原告 魏許富士 被告 楊秀環 被告 江子靖 被告 許涵湘 被告 江沛淇 被告 江百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臨時建號3483號之增建物一併返還予原告,並請求被告自民國102年1月29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日止,每月給付租金3萬元等情,而系爭房屋及3483建號之增建物係原告於100年11月30日自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352
9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拍賣程序拍定取得,系爭房屋及3483號建號之增建物之拍定價格分別為285萬元及92萬元,合計為377萬元,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誤。
二、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及3483號建號增建物之價額為準,至於租金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拍定價額核定為3,7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35,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