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36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瀚升特殊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零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