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48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2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4,401元,應繳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