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86號原告 洪絾嵃 訴訟代理人 徐銘鴻 律師
葉妍廷 律師 景萌臻 律師被告 陳彩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全部及其上同段7515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號建物全部(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
查系爭房地之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3億3000萬元,此有系爭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億3000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6萬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