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定家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定家所犯搶奪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7月23日以107年度訴字第215號判決在案,於107年7月27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07年8月31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5日補充送達上訴人住所地,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頁),上訴人至遲應於
107年9月1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其上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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