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 姚若文 被告 姚似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69,107元(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1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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