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77號上訴人 張小梅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鄭猷耀 律師 劉哲宏 律師 陳冠中 律師被上訴人 呂慈慧 訴訟代理人 吳明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