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896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住所設於台北縣新莊市,非本院轄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考,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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