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4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再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本票裁定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前經本院98年度司聲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再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本院98年度司聲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確定部分外,另尚有公示送達登報費新台幣(下同)2,500元及戶籍謄本規費20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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