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87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戊○、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請求利息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算,惟違約金則自97年7月2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寫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