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月10日、11日犯恐嚇取財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385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185號),判處有期徒刑拾月,並經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662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