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林添生 被告 潘春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5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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