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6,65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力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