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唐立恆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036號、第5120號、第10233號、第12582號、109年度偵字第10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立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唐立恆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於民國10
8年3月6日依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出具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後乃獲釋放。嗣於本院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併經本院通知如未遵期到庭,得沒入保證金之旨,惟其仍無正當理由,未於111年4月20日審判程序到庭,本院囑警拘提後,亦未到案等情,有高雄地檢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見偵四卷第303頁、第306至309頁,本院卷四第349頁、卷五第69頁、第207至213頁)。而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李承曄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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