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74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2,000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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