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356號
原 告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
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
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