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城小字第7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城小字第7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8年2月27日在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金城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徐振玉
通 譯 王四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徐振玉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書記官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