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177號聲請人 陳俊武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聲請人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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