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小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上字第21號上訴人乙○○
之8四樓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本院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小字第11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新市簡易庭所為之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此有聲明上訴狀一件附卷可稽,而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既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並毋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436條之32第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小額訴訟之上訴,既經駁回,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自應由上訴人負擔。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揆諸前開規定,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87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陳淑卿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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