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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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79號聲請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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