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零壹公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五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甲○○於強制戒治期滿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唯卷內查扣之安非他命一包(重約0點0一公克)、吸食器一組(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三六二號偵卷第十七、十八頁),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0一公克、吸食器一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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