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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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國字第9號原告 翁瑞翔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58,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48元。原告雖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以111年度救字第132號裁定駁回確定,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施懷閔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