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67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周意婷 債務人 薛俊斌
一、債務人周意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捌萬叁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薛俊斌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意婷於民國(下同)098年09月12日邀同薛俊斌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220,000元正,期限為30年,自098年11月13日起至128年11月13日止,每個月為一期,共分360期,並有利息之約定,貸款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14%計算,目前利率2.51%,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述借款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住宅貸款契約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立有住宅貸款契約為憑。
二、詎料自100年08月13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尚共積欠本金3,083,557元整及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依借據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金額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又債務人薛俊斌為一般保證人,自應負保證責任,故如對其債務人周意婷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薛俊斌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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