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05號上訴人 賴鈞華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志良 因111年度訴字第190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