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健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33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SWOOSHDESIGN」商標之襪子參雙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健豐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3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襪子3雙,經鑑定認均屬仿冒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311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2月26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扣案仿冒「SWOOSHDESIGN」商標之襪子3雙,經鑑定結果,認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產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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