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170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1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6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11月2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2,40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七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約定書、明細、帳務、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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