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金英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2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金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金英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各於民國101年1月13日、同年4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年,已於民國101年3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劉金英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7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
5年確定,並應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新臺幣60萬元,嗣因受刑人違反前開緩刑所附之負擔且情節重大,經本院另以10
1年度撤緩字第1號裁定撤銷該緩刑宣告確定;復於100年間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開2案接續執行,已於101年3月29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0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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