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566號
原   告  劉禎苓
被   告 元大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
定,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10日內
,具狀記載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諭知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0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佐。惟原告逾期迄未具狀補正本件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則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其起訴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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