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82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鍾芊毓
       江雅鳳
被   告  黃銘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28日上午10時25分,
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
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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