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國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國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蘇石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北市政府停車管理處間聲請再審事件
,對於本院90年度北國小字第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
費為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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