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6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434號
原   告  楊秀光
原   告  卓宜蓉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玉瑾 律師
被   告  李順招
被   告  劉妍婷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 律師
被   告  劉成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四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爭台北市○
○路○○○巷○號房屋之現場照片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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