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434號
原 告 楊秀光
原 告 卓宜蓉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玉瑾 律師
被 告 李順招
被 告 劉妍婷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 律師
被 告 劉成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四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爭台北市○
○路○○○巷○號房屋之現場照片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