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76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682號
上 訴 人 達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孝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NGUYENTHITRUNG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
元(267,054元-249,054元=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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