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30號
原   告  黃謄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俐瑩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
外,尚應補繳2,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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