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鍾○映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鍾佳芳
相 對 人  張呈謙
兼法定代理  莊奇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申請法律扶助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上開分會
申請編號0000000-G-018號審查表影本乙件以為釋明,堪認
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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