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263號上訴人即原告 顏武龍
顏佑任 被上訴人即被告生元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秉逸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