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753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許願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黃仲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753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6萬7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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