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49號聲請人 王春松 (即股票持有人 王韋月霞 之法定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楊婉渝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8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5900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