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1828號聲請人 賴木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八、股票號碼欄關於「74-NX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74-NX000000-0」。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