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61號原告 林榮華 被告 莊朝翔
劉書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