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分別為毛重壹點零陸柒公克、淨重零點肆陸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其中1包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毛重分別為0.56公克、2.4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甲○○前遭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作成97年度毒偵字第24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被告於民國96年12月1日為警查扣疑似安非他命1包(毛重2.4公克),經鑑定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含塑膠袋及紙重量為1.067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6年12月20日管檢字第0960012973號鑑定書在卷足稽(見96年度毒偵字第1786號卷第25頁);被告另於97年1月30日為警查扣疑似安非他命之物1包(毛重0.56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亦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63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8月8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於本院卷可佐。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扣案第二級毒品2包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