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復犯洗錢防制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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