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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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交簡字第10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文志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文志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19時許,在其友人位於高雄市○○區○○路之住處內飲用酒類,而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應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不能安全駕駛法定標準,且其既可得知悉上情,仍於同日2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於行經高雄市楠梓區中油煉油廠便道上時,因酒後注意力及操控力降低,不慎與 蕭偉迪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致蕭偉迪受有左邊臂擦傷及額頭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其亦受有胸骨骨折、肝臟撕裂傷等傷害,並經送往醫院救治。嗣經警到場處理後,於翌日(24日)0時45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3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文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蕭偉迪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各1份,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各2份及現場照片共12張等在卷可佐,是被告自白應認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爰於102年6月11日修正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之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有該條文之修法理由可參。查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3毫克,已逾現行刑法所定每公升0.25毫克之不得駕車標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16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8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於前述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是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竟無視於此,仍在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3毫克之情形下,不顧行車安全,率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並因而肇事產生實害,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心態,至為顯然,危害公共安全甚鉅。復除前述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外,考量被告前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交簡字第2823號科處罰金新臺幣5萬元、97年度審交簡字第2528號判決處拘役55日確定,本件已屬被告第4次違犯相同罪刑,顯見其未能確實省思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亦因本件酒後駕車之犯行而受有前述非輕之傷害,應已受有相當教訓;兼衡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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