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О五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十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妨害公務案件,於繳納本署所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後,業經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嗣經聲請人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二四號執行卷宗可稽,該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沒入之。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