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2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2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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